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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法律论文范文电子商务信用失范现象与协同治理措施
摘要电子商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物,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存在品真假难辨信用评价失真个人信息泄露等信用风险,仅由政府部门通过传统的监管方式对电子商信用加以规制,其作用有限。基于此,电子商信用建设应引入协同治理理念,要求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激发和引导电子商行业组织电子商经营者消费者等多元市场主体通力合作,维护社会公利益,通过信用信息工具实现各主体间相互协同。以协同治理理念为理论基础,分析破解电子商信用失范现象的现实困境,继而从同规则的完善各主体职能的发挥以及相互协同三方面提出电子商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治理电子商信用失范现象。
关键词协同治理;电子商;信用
电子商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物,尤其在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背景下,电子商不断向各个领域渗透。2018年,我电子商交易规模达31.63万亿元,同比增长8.5,其网上零售额超过9万亿元;电子商相关就业人员为4700万人,继续保持世界最大网络零售市场地位1。2020年,一场席卷而的疫情更是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疫情期间的高封闭性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电子商这种非接触性社会交换体系的发展,电子商将迎下一个增长时代,成为商活动的主要形式。
然而,在电子商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据电子商消费纠纷调解台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电子商交易所有投诉,内网络购物占全部投诉52.62,占比最高,是电商行业投诉重灾区。其网络欺诈网络售假信息泄露涉及电子商信用方面的投诉占14.72。可见电子商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和加强电子商信用建设,它不仅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而且对于推进电子商健康持续发展构建电子商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探讨本文相关的文献主要集于两个层面一是以民商法学为视角分析电子商信用的主体内容权利,进而提出从身份识别商品溯源信用承诺信用记录评价和台责任等方面重塑信用,并完善电子商信用生成的信用机制与非信用机制。二是从刑法学角度探讨电子商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相比于以往的研究,本文聚焦于电子商行业信用的特殊性,以经济法视角,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上引入协同治理框架,从同规则的完善各主体职能的发挥以及相互协同三方面提出电子商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电子商信用失范现象
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居于重要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于电子商而言,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信用更是联结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它作为无形财是电子商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无法进行面对面交流以及通过实际接触或者体验等直观感受辨别品的真伪,因此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
一品质量问题
电子商带给消费者前所未有的体验的同时,由于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消费者难以在网络的品介绍获得真实有效的品信息,电子商领域品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品屡见不鲜,不法现象日益突出。
一是电子商品的货源错综复杂,品质量良莠不齐。电子商经营者伪造购物票刷卡凭证等单据以证明品自正规渠道,但事实上其品源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厂家。例如,2015年视曝光的毒面膜事件,据调查发现,网络销售的部分面膜源于地下加工厂,其原料低劣且添加皮肤鸦片糖皮质等化妆品卫生规范明确禁止添加的激素,有的甚至超标6000倍,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电子商经营者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品。经营者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将他人品展示的图片挪为己用,或者运用PS技术对品进行相关处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品。
二信用评价失真
信用评价不仅能让用户得知商品本身的评价,而且能通过电子商台内所展现的店铺各项评分与同行业均水相比情况得知电子商经营者的信用,它已经成为买家决定是否购买该经营者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伴随台信用体系而生的刷单炒信利用电话等通信工具骚扰消费者引诱或迫使消费者更改评价等行为屡禁不止,造成电商台信用评价严重失真,这严重威胁了电子商市场的诚信环境3。
刷单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台上,通过虚假交易或对商品做出虚假评价,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根据炒信效果的不同,可以将刷单炒信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正向刷单炒信,即商家自己或要求他们虚假购买自己的商品并给予好评,从而提高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行为;二是反向刷单炒信,即商家自己或要求他人购买同行竞争者的商品并恶意差评,造成同行竞争者自己刷单的假象,从而导致其被电商台认定为从事虚假交易而受到信誉处罚的行为4。目前,非法刷单的行为已经从个体操作模式升级成为了台运行模式,这意味着非法刷单行为在更大范围内以效率更高协作化程度更强的方式进行,其给电子商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带的消极影响不可估量3。
此外,消费者有根据商品的性能外观使用体验材质等综合因素给予评价,包括好评和差评的自由。然而现实生活,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台购买商品,感到不满意给予差评后,部分经营者则会利用电话短信等通信工具骚扰消费者甚至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发布到交友网站,从而引诱或迫使消费者更改评价,导致消费者无法展现真实的消费体验,商品评价名不副实。
三个人信息泄露
民法典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提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1。电子商环境下收集的个人信息一般包括三种类别一是消费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子邮箱等,在完成交易支付的过程,还涉及消费者的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等重要财信息;二是消费者网络活动信息。在电子商交易过程,消费者需要经历浏览网页注册或登录账号输入关键词搜索目标品下载品信息发表品评论等一系列过程。从可以获得用户的消费倾向消费惯信息,成为电子商经营者实施精准营销的基础数据;三是消费者储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电脑硬盘移动储存设备上储存的信息以及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虚拟空间储存的信息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电子商交易过程的信息能够被轻而易举地追踪获取与收集,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是电子商信用风险的突出表现。消费者的品需求个人喜好支付能力消费记录等信息沉淀在电子商台,电子商台经营者与台内经营者通过收集整理与分析信息,预测市场需求,并适时调整与完善生经营策略,或者分析用户的消费需求,定向推送相关的品信息。为追求利益,消费者大量的信息和数据被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公开,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人身和财安全生严重威胁。
二协同治理理念及其破解信用失范现象的可能性
一协同治理理念的引入
协同治理理念是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公民个人等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通力合作以一种主体多元相互协同信息享的方式同行使监管权力,处理复杂困难的公事。协同治理理念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的多元化。治理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而且包括行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在内的社会力量。这些组织和行为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判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权进行事前规范事监管事后惩戒,行业组织作为介治理机制发挥监督协同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约束自身行为,公民以消费者身份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多元主体同参与治理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单一政府治理的局限性,提升监管水。二是各主体间相互协同。协同治理理念下,不再仅仅是政府依靠家强制力处理公事,而是各社会力量在等基础上相互协作资源互动信息享,同治理公事。三是同规则的遵守。同规则划分各主体的职能,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只有遵守同规则,各主体才能有序地治理公事,否则会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监管的情形。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市场更具有虚拟性复杂性,仅由政府部门通过传统的监管方式对电子商信用加以规制,其作用有限,无法满足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市场,无法解决当前存在的巨大信用风险。基于此,电子商信用建设应引入协同治理理念,激发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通力合作,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有效地治理电子商信用失范现象,促进电子商行业健康发展。
二协同治理运用的特殊性
在电子商信用建设运用协同治理理念具有以下两点特殊性一是需要通过信用信息工具实现各主体间相互协同。电子商活动,无论是品的展示还是价款的收取均是围绕互联网展开,并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电子商信用信息建设提供基础,因此尤为强调电子商信用信息台建设,要求实现电子商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二是在缺乏激励和约束的情况下,电子商经营者或电子商台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点,缺乏维护社会公利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此要求政府部门采用基于管理的规制方式将多元主体纳入电子商信用建设。在西方规制理论,有对元规制的讨论,它又被成为基于管理的规制或为实施法律展开的自我规制,其核心要义在于对自我规制的规制,法律通过介入电子商经营者的微观管理,为经营者的自律性规制设定外在制度约束,又为其保留相当程度地灵活性,令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可能以最符合成本有效性要求的方式,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自律性规范,从而更好推进电子商诚信建设7。
三协同治理理念的实现
电子商法第7条确立协同治理模式,要求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行业组织电子商经营者消费者等同参与的电子商市场治理体系2。在协同治理理念下,政府部门虽然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但仍需在治理处于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此外,电子商法涉及电子商信用建设的规范性条款从明确信用主体的权责规范网络交易流程惩戒失信行为推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四方面内容对电子商相关主体的信用责任和义进行了规定,为各组织与行为主体治理电子商信用失范现象提供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惩戒电子商失信行为,对失信者生威慑与警示作用。政府部门对违法失信的电子商经营者进行惩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相对民事责任而言,行政责任对电子商经营者的影响更直接更剧烈,可以有效地惩戒失信行为。
电子商台发挥私人主体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治理电子商信用问题。很多情形下,行政执法部门无法有效获得违法行为的信息,即便它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但这一方法仍无法弥补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不足的劣势,即使执法部门最终可获得相对完整的信息,与相关的私人主体相比,它的获取成本也会高得多8。电子商活动,无论是品的展示还是价款的收取均是围绕电子商台展开,电子商台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发现潜在违法行为的能力远比行政部门高,具有信息优势。此外,电子商台作为互联网企业,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研发,掌握先进的技术,与行政部门相比,具有技术优势。
电子商消费者积极行使监督权,推动电子商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有权投诉举报电子商失信行为。由于电子商失信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因涉及其自身利益消费者有动力积极行使监督权,将电子商经营者行为处于监管之下,从而促使其电子商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电子商行业协会发挥提供服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重要功能,弥补政府和市场管理的双重失灵。相对于法定规制或者直接规制家机关规制,社会自我规制的优势在于比较接市场因而可以有效地调动相应的知识与专家,较为及时柔和且具可调适性,对企业而言规制负担较轻,是业内部的义忠诚甚至是骄傲与荣誉的体现9;对家机关而言,社会自我规制作为政府部门行为的补充,能够及时地发现市场失灵现象并加以调节,实现高效率的法律规制。电子商领域,社会自我规制显得更为重要。美作为电子商发展最为成熟的家,在实践从未通过刑法手段规制刷单炒信行为,而基本采取行业自律民事救济等手段,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治理电子商信用失范现象。
由于受到法律规制及外部监督,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企业有自我监督主动诚信经营的可能性。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3。尤其在电子商领域,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在客观上处于一种社会弱势地位,电子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便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电子商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表现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其提供高品质高质量的品。
三协同治理理念下破解信用失范现象的现实困境
一同规则模糊
电子商法作为各组织和行为体协同治理的法律根据存在立法模糊的现象,尤其表现在涉及电子商台责任的条款上,导致部分网络服提供者性质不清,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建设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相应责任争议不止,客观上使得销售假冒伪劣品的电子商经营者有机可乘。电子商法所指的电子商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4。交易撮合服强调主动性积极性,社交电商模式下,台从客观方面,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功能,缺乏提供交易撮合功能的要件,能否适用电子商台责任存在争议。如果对这部分网络服提供者的定性不清,监管缺位,销售假冒伪劣品信用评价失真等信用失范现象将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另一方面,电子商法对实名制的对象规定得十分含糊,并不具体。依据电子商法第10条,进行零星额交易活动的电子商经营者可以免除办理市场主体登记5。但额零星的金额到底是多少,即交易额在何等范围的电子商经营者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导致监管部门实践困难,有待电商法实施细则的出台。
二各主体未能有效发挥职能
1.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负责电子商信用监管的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但目前,电子商信用监管政府部门存在诸多问题其一,政府部门对社交电商信用监管存在困难。传统电子商台内的经营者在注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商的信用。然而,随着社交台功能的异化,改变了传统商事活动的格局,出现了微信微博等社交电商。社交电商的经营者在注册时,无须登记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给政府部门电子商信用监管带了新的挑战。其二,缺乏专门的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我针对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尽管部分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的政府部门都负有监管职责,但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一旦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水,无法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相比之下,际上多个司法管辖区都设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例如,德于1971年依据联邦数据保护法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监督机构数据保护与信息自有保护专员办公室。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涉及公安部信息和工业化部。虽然这些部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都负有相应的职责,但由于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界定,因此实践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监管的情形。
2.行业协会违法违规
我电子商法要求电子商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参与市场竞争6。电子商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物,在电子商信用建设理应发挥提供服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重要功能,弥补政府和市场管理的双重失灵。然而,部分电子商行业协会出现违法违规权力交易权力异化权力寻租等现象,违背了自身的治理宗旨和责任定位,导致电子商行业协会未能真正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推动电子商信用建设。例如,电子商协会管理混乱违规收费诚信体系审核机制存在缺陷。取得其背书的诚信龙头单位证书只要在电子商网上填表申请并缴纳3000元不等费用,诚信审核仅是形式审查,起不到实质性作用,获得电子商协会诚信背书的网站被大量消费者投诉出现知假售假情形。
3.电子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导致我电子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外部环境两方面因素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西方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制体系非常健全,已实现了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企业理论向利害关系人的企业理论演变10。尽管我立法机关在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做出规定。但是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该条文仅属于宣示性条文,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无法通过家机器的强制力实施,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依靠企业的自觉性。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发展较晚尚不成熟。受到历史因素影响,我过去长时间处于计划经济模式,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起步较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氛围不浓意识薄弱,缺乏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各主体间缺乏协同性
电子商企业信用监管与社会治需要以信用信息的享与公开为依托,建立健全电子商信用信息享台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各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联结各主体之间的桥梁。然而,我电子商信用数据库建设正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虽然大部分电子商台对电子商经营者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但是经营者的信用行为未被纳入社会信用数据库。例如,淘宝通过淘信用分数反映经营者在淘宝网合规经营意愿与能力,包括经营历史违规记录买家关系资质承诺等,该信用分数是台自治的体现,仅供淘宝台使用,未实现信用信息享。因此,极容易出现经营者在淘宝网上出现失信行为,被要求关闭店铺后,但仍能够在京交易台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
四协同治理理念下电子商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同规则的完善
1.要求落实社交电商台责任
行政法的第三方义制度,是指政府指定的私人主体既不是所监督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也不是违法行为的受益者,但其承担着必须将私人信息提供给行政机关或者由其本身采取阻止性措施防止有害行为发生的义8。尽管社交电商台不是违法者,也不是违法行为的受益者,但为了有效地规制市场和社会,应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社交电商台履行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作为政府有形之手的延伸,协助政府治理电子商信用失范现象,其主要义包括主体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协作监管义。
2.统一零星额标准
电子商法对于零星额的具体数额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台无法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履行提示义,提示其依法办理登记。与实体交易不同,电子商具有跨地域交易的特点,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应对零星额的具体数额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可参考规模纳税人,将具体数额设定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二有效发挥各主体职能
1.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1加强事前事事后信用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座谈会告诫会等方式预防电子商的失信行为,督促电子商企业增强信用建设。例如,双十一电商节前期,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召集腾讯网上天虹走秀美团苏宁等电子商企业代表以及深圳市电子商协会深圳市品牌保护与发展促进会等行业协会,开展学贯彻电子商法规范网络集促销活动告诫会。通过理念灌输的方式要求电子商企业保证品质量,杜绝以次充好;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品,提高企业信用;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推进电子商行业诚信建设,营造公有序的电子商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电子商消费环境。
政府部门对电子商行为的事监管主要通过抽样检查线上巡查的方式实现。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对电子商品进行抽样检查,也可以通过现场调研的方式了解电子商企业信用建设。然而,仅通过传统的线下监管无法有效应对电子商虚拟性跨地域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加强线上监管,引入智能化的政府部门执法系统,建立电子商领域网上监管台,采取信息技术手段自动化监管,实现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
事后信用监管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对违法失信的电子商经营者进行惩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相对民事责任而言,行政责任对电子商经营者的影响更直接更剧烈,可以有效地惩戒失信行为。
2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对此,首先应明确并完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具体职责。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级机构内部设立专门信息安全部门,或者单独设立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监管,接受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进行调查,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提供法律支援12。其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的渠道。除了举报热线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开通微信微博等网络举报台,便于消费者进行投诉和举报。最后,各部门之间应该明晰职责边界,有效分工并紧密配合。比如,2017年网信办工信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行动,不仅发布了部分互联网品的隐私评价结果,同时开展了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承诺倡议活动。这是各部门联合协作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做出的有益尝试。
3督促其他主体履行职能
政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督促各组织及行为体履行其相应的职能。具体而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开展落实电子商台责任专项行为,坚持问题导向,集整治台主体审核不严管理不严等问题,督促检查台落实协助监管义;为解决电子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加强与电子商企业的联系,通过约谈座谈会等方式督促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电子商行业协会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假借行业信用评比违规收费和违规举办信用评比达标表彰的电子商行业协会予以严肃查办,提高电子商行业协会的权威,使其在电子商信用治理发挥应有作用;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无门繁琐等问题,政府部门应拓宽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提高消费投诉举报解决的工作效率。
2.发挥电子商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介治理机制应积极发挥监督协调的作用,规范电子商行业秩序,淘汰违法失信电子商经营者。具体而言其一,电子商行业协会应修改和完善信用评级办法,具体包括扩大信用评级覆盖面建立规范科学准确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不得将信用评级结果同参评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论坛和培训等活动的次数,以及向协会交纳会费等费用相挂钩;其二,电子商行业协会应进一步推进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一般拥有较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通过专业化的电子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得出客观真实的电子商企业信用状况,不仅能通过各电子商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整个电子商行业的信用发展情况,而且该信用评级结果能够在社会公众取得普遍认可,激励各电子商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其三,电子商行业协会应加强自治自律行为,严格区分电子商行业信用建设活动和违规评比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经批准保留项目内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规范自身涉企收费行为。此外,在开展信用评价过程,要依法依规进行,注重维护信用建设工作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加强电子商台责任
电子商台首先应当履行涉及信用建设的法律义。根据电子商法的规定,电子商台经营者应对台内经营者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公示,明确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并将信用评价规则公示。其次,电子商台应当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探索多渠道治理电子商信用失范现象的方式。例如,微信于2016年3月正式上线品牌维权台,接入台的品牌方可以根据用户举报的线索,鉴定其是否属于假冒品,微信根据品牌方的通知以及鉴定结果,依法对该帐号进行相应处置。微信品牌维权是电子商信用治理的创新,能够有效地处置销售假冒品的经营者,切实保障知识权权利人权益。电子商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能够推进电子商信用建设促进电子商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能够提高台自身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三各主体间相互协同
信息是各主体间相互协同的基础,是沟通各主体的桥梁,实现各主体间相互协同就要求完善信息与资源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基于此,首先,应加强电子商信用建设的立法工作,明确信用信息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享公开制度,以及制定信用信息记录享应用等标准,确保信用信息的一致性。其次,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的电子商信用数据库,实现系统与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可以在该数据台上获取电子商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失信记录品与服质量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等信息以此了电子商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数据库记录判断电子商企业是否有继续经营的资质,消费者也可以依据电子商信用数据库数据选择购买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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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电子商法第7条规定,家建立符合电子商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行业组织电子商经营者消费者等同参与的电子商市场治理体系。
3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4电子商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5电子商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农副品家庭手工业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活动和零星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6电子商法第8条规定,电子商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参与市场竞争。